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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加强对高校科研职员勉励力度 劳务费不设比率限制

点击数:3910 发布时间:2025-07-05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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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加强对高校科研职员勉励力度 劳务费不设比率限制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建议》,并发出公告,需要各区域各部门结合实质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健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建议》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行革新驱动进步策略的若干建议》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建议》印发以来,有力激起了革新创造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进步,但也存在一些改革手段落实不到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不够健全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革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需要,进一步健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现提出以下建议。

  1、总体需要

  全方位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全国科技革新大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要紧思想、科学进步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要紧讲话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实树立和贯彻落实革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进步理念,深入推行革新驱动进步策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革新,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SEO优化服务,改革和革新科研经费用和管理方法,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起广大科研职员积极性。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职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勉励机制,加强勉励力度,激起革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需要,健全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步骤,改进管理方法,适应科研活动实质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SEO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施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职员潜心研究打造好环境。同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大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实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职员改革的收获感和获得感。

  2、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依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征,改进预算编制办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规范,保证科研职员准时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状况下,将直接成本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常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职员结合科研活动实质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用,其中低于直接成本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提升间接成本比重,加强绩效勉励力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角逐方法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成本,核定比率可以提升到低于直接成本扣除设施购置费的肯定比率: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强对科研职员的勉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率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成本时,要处置好合理分摊间接本钱和对科研职员勉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职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质贡献挂钩。

  (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率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与项目聘用的研究职员、科研辅助职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职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职员平均薪资水平,依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率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职员据实编制。

  (四)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置方法。项目推行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项目完成任务目的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法获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委托方需要或合同约定管理用。

  3、健全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一)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职员差旅费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依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质需要,根据精简高效、厉行节省的原则,研究拟定差旅费管理方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职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很难获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首要条件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健全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与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省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职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成本中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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